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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

作者:时间:2024-06-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2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主要内容是陈X好、陈XX、陈XX、陈XX四人与厦门市同安区**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


案件详情


  • 原告诉求:陈X好等四人请求判令某某居委会支付2020年1月31日的征地补偿款各32.4元,合计129.6元;支付陈XX、陈XX2022年5月27日的征地补偿款各1000元,合计2000元;并由某某居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被告辩称:陈X好等四人不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至2019年利息收入188798.31元不属于征地补偿款,且分配的款项属于集体经济收入不属于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 法院认定事实:陈X好出生后落户于某某,系某某社区居民。陈X好与陈XX结婚后,陈XX户籍迁入某某,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均落户于某某。2022年6月,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陈XX等四人未在本村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另查明,2017年9月19日,厦门市同安区农业与林业局等部门印发了《同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 法院认为:陈X好等四人具有某某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某某居委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分配方案规定“外嫁女”不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侵犯了陈X好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陈X好等四人诉求支付征地补偿款各32.4元,共计129.6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征地补偿款1000元,某某居委会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陈X好等四人的户口时间均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陈X好、陈XX确认已领取该1000元征地补偿款,故某某居委会应当向陈XX、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各1000元。


判决结果


  •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好、陈XX、陈XX、陈XX征地补偿款各32.4元,共计129.6元;

  •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陈XX征地补偿款各1000元,共计2000元;

  •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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