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吴XX、陈X起诉某某居委会,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吴XX、陈X的部分诉求。
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支付吴XX、陈X2020年1月31日的征地补偿款各32.4元,合计64.8元。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陈X2022年5月27日的征地补偿款1000元。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陈X、吴XX不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2010年至2019年利息收入188798.31元不属于征地补偿款,且本次分配的款项不属于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关于2022年每人分红的征地补偿款1000元,系十多年来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款,庭后将提交征地补偿时间、项目、征地款明细,由法庭予以判决确认。
证据与事实:
吴XX出生后落户于某某,系某某社区居民,婚后未将户口迁出。陈X随其母吴XX落户在某某。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人民政府和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吴XX与陈X的户口未迁放该村,不是该村的常住人口,在该村没有参加土地承包和征地补偿费分配。
2017年9月19日,厦门市同安区农业与林业局、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厦门市同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厦门市同安区妇女联合会印发了《同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根据已生效的(2021)闽0212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2020年分配的每人500元中属于征地补偿款利息为32.4元。
2022年3月23日,某某社区两委召开会议,讨论事项中包括“某某社区土地补偿款1000元分配方案”,该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5月27日,某某社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事项中也包括“某某社区土地补偿款1000元分配方案”,该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同日,某某居委会制定了《某某镇某某社区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第14项为“本次分配方案每人1000元”。某某社区居委会向吴XX发放征地补偿款1000元,但未向陈X发放。庭审中,某某居委会确认分配1000元征地补偿款的认定截止时间是2022年3月31日。
法院判决: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陈X征地补偿款各32.4元,共计64.8元。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征地补偿款1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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