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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某交通肇事罪案

作者:时间:2023-10-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3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田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和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和某某饮酒后驾驶L某×××××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武汉-大理(武大线)由七河镇往丽江市区方向行驶,16时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武汉-大理(武大线)K2595+87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某1相撞,造成和某1死亡、L某×××××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和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和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由丽江市人民医院现场救护医生提取了和某某的静脉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送检的和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血。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和某1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和某1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事故发生时,L某×××××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各项功能有效,无机械故障,车速约为64km/h。
  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和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某1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和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单、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记录、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清单、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医学死亡证明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痕检记录及照片、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和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1、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和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被告人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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