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诈骗吴XX借款中尚有416250元未还属实,已经本院生效刑事判决书所确认,吴XX应当通过刑事案件进行追偿,其以同一法律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会与刑事判决冲突,故本院不予支持。陈XX向吴XX举债行为已被本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陈XX骗取吴XX的款项性质为陈XX的犯罪所得,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投资和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XX主张该债务应由王XX共同偿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王XX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