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一部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XX及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梅XX因琐事在福州市鼓楼区某行外与被害人周X发生争执并互殴,被人劝开后,被告人梅XX追至店内用茶杯砸中被害人周X的左眼附近,经鉴定,被害人周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梅XX拘役五个月。
公诉机关提交了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和解协议书,证人林X、黄X证言,被害人周X陈述,被告人梅XX的供述与辩解,福州市公安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梅XX对被害人周X、案发地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被害人周X对被告人梅XX、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证人黄X、林X对被告人梅XX、被害人周X的辨认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被告人梅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XX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被害人周X先动手打被告人梅XX,被害人周X有过错在先。2、被告人梅XX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周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得到被害人周X谅解。3、被告人梅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梅XX判处拘役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XX因琐事用茶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梅XX的行为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梅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XX已赔偿被害人周X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周X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周X有过错在先,可酌情对被告人梅XX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被告人梅XX的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