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本案所涉纠纷患者三支血管病变,就医于郑州某医院,后经医院评估行“主动脉-冠状动脉搭桥术”,术后患者出现心肌梗死、严重底心排等症状。经医院ECOM、气管插管治疗无效后,家属放弃治疗办自动出院,患者出院后去世。起诉后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手术方式不当、术中术后告知不充分等众多过错,因此鉴定机构评定医院对患者死亡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庭审过程中患方认为医院存在的过错是致命的,故要求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最高责任比44%,法院认为患方观点符合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医院对患者死亡结果承担44%的责任。 2、医院诊疗过错 鉴定结果内容显示医疗机构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手术方式不当、术中术后告知不充分等众多过错,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术中手术方式不当。患者是三支血管病变的患者,根据诊疗规范医院要为患者搭三根桥,但医院却漏搭了最重要的一根桥,其他的两根桥也选取血管错误,致使开胸搭桥手术失去了应有的效果。患者进行手术目的是为了狭窄的血管通畅,结果由于医院的手术操作的过错致使患者原来狭窄的血管比手术之前更加糟糕。患者2023年3月17手术,2023年3月19日出现心脏严重缺血的低心排、3月18日至3月20日更是出现心梗,这些是患者去世的直接原因。 3、案件点评 鉴定意见出具的鉴定结论并不是固定的责任比例,都有浮动的比例区间,例如本案中次要的责任比例为16%到44%(建议30%),故为了争取医院承担更多的责任比例,代理人应当认真分析鉴定意见中显示的医疗机构的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影响,进而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陈述患方主张,争取使法官在建议责任比例之上确定医院责任大小。 引用依据《人身损失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附录A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