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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刘某犯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1-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5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某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罗钟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虚构其在义乌有充足的棉皮鞋货源和储备仓库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潘某货款人民币13650元,后将其库存的凉鞋、布鞋等废置物品寄出。次日,被告人刘某再次接受被害人潘某订购60双棉皮鞋的订单,并骗取人民币2100元。

2020年12月某日,被告人刘某虚构其在义乌有充足的新百伦球鞋货源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2900元,并将其库存的凉鞋、布鞋等废置物品寄出。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2月某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现被告人刘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650元,并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赵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执法暂扣款票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物流货运单,刑事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提取笔录,归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8650元由扣押单位返还被害人潘某人民币15750元、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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