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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卢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4-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5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5月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23年5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3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罗钟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卢使用”的名字,伙同“林”(另案处理)至义乌市某处,从被害人处采购手机内存卡、U盘、充电宝等电子产品,货值人民币796030元(币种下同)。被告人卢支付了253300元货款后,余下542730元货款未支付,将手机关机后逃匿。

2、2015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卢使用”的名字,伙同“林”至义乌市某处,以采购手机内存卡、U盘、充电宝等电子产品为由,从被害人处购得56350元的货物,后手机关机逃匿。

被告人卢2021年5月日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卢已退赔被害人邱某、周某的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2023年4月日,经被告人卢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涉嫌介绍卖淫罪的叶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订货单复印件,销货清单复印件,对账单,订货单,客户照片,转账记录,政府任免文件,行政介绍信,情况说明,刑事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立功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卢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罗钟亮提出被告人卢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有立功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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