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某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5月某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23年5月某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3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罗钟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使用“某”的名字,伙同“林某”(另案处理)至义乌市某处,从被害人处采购手机内存卡、U盘、充电宝等电子产品,货值人民币796030元(币种下同)。被告人卢某支付了253300元货款后,余下542730元货款未支付,将手机关机后逃匿。
2、2015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使用“某”的名字,伙同“林某”至义乌市某处,以采购手机内存卡、U盘、充电宝等电子产品为由,从被害人处购得56350元的货物,后手机关机逃匿。
被告人卢某于2021年5月某日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卢某已退赔被害人邱某、周某的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2023年4月某日,经被告人卢某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涉嫌介绍卖淫罪的叶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订货单复印件,销货清单复印件,对账单,订货单,客户照片,转账记录,政府任免文件,行政介绍信,情况说明,刑事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立功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卢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罗钟亮提出被告人卢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有立功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