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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1-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0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某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瑞端,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等及辩护人张瑞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年底,某某等(均已判决)等人合伙成立了深圳某公司,共同研发并运营“某”手机APP软件平台,通过出售房卡牟利。

被告人某某等人在明知“某”APP软件为赌博软件的情况下,依照公司要求创建并管理赌博微信群,成为代理商,召集赌博人员在该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各代理商从公司以较低价格批量购买房卡,后将房卡加价销售给自己组建群内的赌博人员以获取非法利润。

据平台后台数据显示,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参与赌博的人员共计五万八千余名,通过公司审核成为代理商的共计四百余名。自2017年2月份开始,公司通过销售房卡方式获取非法利润,共计获利人民币600余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金某取得代理商资格后,购买房卡并加价出售,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已退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扣押等笔录、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APP游戏平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张瑞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从犯、自首、已全部退赃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等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APP游戏平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判处缓刑或者管制等非监禁刑。辩护人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的,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暂存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由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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