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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作者:时间:2024-11-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0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端,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1

被告:被告2

原告为与被告1被告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3116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冻结和查封了两被告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1被告2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下半年开始,原、被告双方有女裤的买卖业务来往,2021年7月17日前的款项已全部结清。嗣后,双方继续有业务来往,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两被告共计向原告购买了价款为490164元的女裤,扣除已付货款224000元、退货款2148元和差价900元,尚欠货款263116元未予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分文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货物运单、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311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两被告依法负有及时支付原告尚欠货款的义务,未及时支付欠款,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1被告2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尚欠货款263116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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