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本案为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许文雄律师代表专利权人参与了专利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在本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详情:
专利权属:专利权人拥有一项名为“锁执手面板(A6)”的外观设计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该专利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审理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将相关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委托许文雄律师进行辩护。
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许文雄律师代表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就涉案专利与证据的组合方式、设计特征的区别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宣告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代理展示了许文雄律师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的专业能力,特别是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时对法律依据和设计特征比对的深入分析。案件也体现了专利权人在面对无效宣告请求时,通过专业律师的有效辩护,可以对专利审查决定产生重要影响。此外,本案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说明了在专利维权过程中,充分准备和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