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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1-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7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因本案于2017年4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某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斌,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及其辩护人许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1月,被告人辛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某网上开设网店贩卖淫秽视频,非法获利20000元左右,并于2016年11月某日以6.8元钱的价格将淫秽视频卖给某某。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辛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辛某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屏、交易记录截屏、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及清单,本院暂存款发票,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辛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仍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对其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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