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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债权债务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共同归还借款

作者:时间:2024-11-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被告2。

原告与被告1、被告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被告1、被告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6曰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计算至起诉日为183万元);2.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积欠的利息586667元;3.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X万元;4.判令被告被告2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熟人关系。自2012年2月,被告1以资金短缺、急需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担保人为被告被告2。2013年5月某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续借协议,续借200万元本金至2014年2月。之后,被告1又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本息。2015年4月,被告1再次要求续借,双方签订续借协议,约定续借本金150万元一年,如被告1逾期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并由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等),借款月利率为2%,按月结清。又因上次200万元续借期间,被告1有部分利息尚未支付,故在该协议第二条确认2014年2月某日至2015年4月某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仍按约定月利率2%计取,被告被告2为此部分利息提供保证。同时,协议约定被告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此次协议签订后,被告1并未向原告还本付息。2019年3月某日,原告与两被告第三次签订续借协议,借款本金为150万元,借期至2020年3月某日,原协议约定的利率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顺延。该协议到期后,原告已多次催讨,然而被告1并未归还本息,被告被告2亦未履行其担保责任。2020年5月某日,原告为实现债权,花去律师费X万元。

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1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被告2作为连带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1辩称,借款是事实,答辩人借款后将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2使用。

被告被告2辩称,借款是事实,已经在与原告进行协商。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因无法明确续借200万元中已归还50万元的具体时间,故将2014年2月某日至2015年4月某日期间利息的计算基数由200万元变更为150万元。两被告对此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转账凭条、续借协议、再续借协议、续借协议、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1、被告2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1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被告2提供担保并多次续借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两被告于2015年4月某日出具的再续借协议以及2019年3月某日出具的续借协议,可以认定被告1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现原告诉请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某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2015年4月某日再续借协议载明内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本金150万元自2014年2月某日至2015年4月某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经核算,该利息金额为44万元。根据协议约定内容,两被告应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X万元,诉请内容符合约定且金额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曾支付款项20万元,原告予以认可但主张该20万元系2015年4月某日再次续借之前支付,并不包括在原告诉请范围之内。庭审中,被告对于支付时间未能予以明确,且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本院对被告的该诉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某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1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2014年2月某日至2015年4月某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4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1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X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被告2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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