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蔡*与被告董*因追偿权纠纷诉诸法院。2016年,蔡**为董*担任法人的绍兴市金铸刃具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保证,保证金额600,000元。因董*无力偿还贷款,蔡*履行了保证义务,代偿了627,900元。双方于2020年8月签订协议书,约定董*在2026年底前分期归还蔡*400,000元。然而,董*仅归还了10,500元,余款一直未付。
【律师观点】:
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渊彬律师主张,蔡**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董*追偿。协议书明确了董*的还款义务,但董晖未按约履行,故蔡*有权要求全额支付代偿款及逾期利息。
董*虽辩称协议结算金额有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律师认为,协议书内容真实有效,董*的异议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蔡*作为保证人代偿贷款后,有权向董*追偿。董*自愿签署协议书,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对于董*的异议,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董*归还蔡*代偿款389,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蔡*作为保证人代偿了贷款,有权向债务人董*追偿。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董*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