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展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星公司”)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接收起诉材料并进行诉前调解。因调解失败,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正式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2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事实为:展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与张*系朋友关系。2022年9月28日,张*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展星公司借款3万元,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且张力强知情。借款后,经多次催讨,张力强未归还借款,导致纠纷发生。
展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渊彬律师认为,虽然借款行为发生在朋友之间,但基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充分证据,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因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且张力强知情,根据法律规定,此民间借贷合同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张力强仍应返还借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律师强调,法律应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借款得以追回。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展星公司出借给张*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法院判决张*需返还展星公司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张*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无效合同后的处理。法律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借款人仍需返还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费用。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既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