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75年3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泗阳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2234363E,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远景时代XX。
负责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408412X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XX(410、411、412、413)及B号楼209-1。
负责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8939809B,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左XX,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第三人:杨XX,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杨X、紫金XX公司、南京XX公司、南京XX公司、原审被告左XX、原审第三人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赵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