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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了,就一定生效么?合同签了,未必生效!

作者:时间:2021-06-2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4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出资义务 违约责任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宿迁市罗圩乡组。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娥,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7日,原被告及案外人苏某某签订《宿迁某某有限公司股东协议》,约定被告以现金出资20万元入股宿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美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协议另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应当在10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投资方如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2020年7月23日,案外人苏晓青某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被告,已不再是某某美公司股东。被告至今未将投资款20万元存入公司账户,根据协议约定视为被告单方面终止协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万元违约金。

被告李某某辩称,2019年末,被告经案外人陈某某介绍认识徐某某,三方约定凑齐25万元启动项目开展合作。2020年2月25日,被告帮助原告找被告的妹妹作担保人从银行获批贷款14.5万元,约定三方共同偿还,以此为基础开展初步合作。2020年5月中旬,陈某某因意见不合,在默认亏损1.5万元的情况下,选择退出。原被告约定被告以贷款获批金额的一半即6.5 万元作为之后合作的出资。故被告已经按最终确定方案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单方解除协议并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律师观点】

本案中,关于《宿迁某某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中有关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效力问题,代理人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录音、原被告双方提交的会议记录,可以证实原被告实际约定的对于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或某某公司的关系为:原告向银行贷款,被告承担贷款一半的金额作为对公司经营项目的投资。而合同中关于出资额20万元的书写系为了在案外人苏某某签订合同时向苏某某呈现。

故《宿迁某某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关于被告李某某的出资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约定。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宿迁某某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并依据该协议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温馨提示】

合同签订了,就一定生效么?本案判决说明了,签订了,也未必生效!但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依据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合同的主要要素,再进行履行。

若确有不便,应当保存固定好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反映案件真实的情况。本案历时一年,收集证据繁琐,呈现案件的真实情况较为困难,好在法律的公正最终还原了事实的真相。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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