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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于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3-10-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马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某(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具(2022)京0112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本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第三人吴银龙对被申请人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申请人于某返还申请人马某款项21万元,驳回申请人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判决内容,现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申请。

  根据申请人请求,结合案件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某银行存款2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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