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告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内使用了原告肖像照片,构成侵权;原告作为知名艺人,其肖像除了具有人格权价值外,还具有商业价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案被告向我当事人支付赔偿金33000元;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照片,满足民法典中构成侵权的要件。
其实人格权侵权在生活中很常见,为了避免侵权,使用他人照片之前还是需要联系对方。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