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纠纷:原告是村里的外出人口,2021年村里土地被征服征收,据此村里获得了一笔征地赔偿款,村集体获得该笔赔偿款后就该笔款项如何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开会讨论。会议结果为:针对原告不予以分配土地补偿款,原告认为该项决议不公,经过与村委会的多次协商无果,决定委托律师起诉维权。律师介入后,多方收集证据材料,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方面入手,充分论证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在村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仍然具备村集体的户籍和股权证等,最终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具备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成功帮助原告获得土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