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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陈XX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4-07-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7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某某原系南京XX公司员工,在盐城市XX区XX任思念产品促销员。2012年12月30日,陈某某与南京XX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29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7月31日,陈XX(乙方)与南京XX公司(甲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8月3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到XXXX,担任促销员工作。因甲方从卖场撤柜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2022年5月17日,南京XX公司作出《调岗通知书》一份,载明:“陈XX:因您所负责的XX健康XX销量严重下滑,此门店不再设置专职促销人员,经公司研究决定,现通知您从XX健康XX到XXX,仍从事促销工作,调岗后工资不低于原岗位工资标准。请你在收到本通知次日办理进场手续并前往XXX报到,考勤以外勤365和XXX提供的考勤为准。如超期未报道者,视为旷工。公司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视同当天旷工,旷工除当天无薪外,第一次给予100元罚款;第二次公司将按照《员工奖惩管理规定》通报事项,记大过第8条‘无故连续或财年度内累计旷工2天以内的(含2天)’之条款,扣除月固定工资的20%;第三次,公司将按照《员工奖惩管理规定》通报事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行为)第11条‘无故连续旷工或财年年度累计旷工3天(含)及3天以上的’之条款,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并扣除岗位工资的20%。”次日,南京XX公司通过微信向陈XX送达了上述《调岗通知书》。2022年5月19日,陈XX微信回复“季领导,你好,您根据公司要求发来的《调岗通知书》,说公司在XX不再设立驻店导购员岗位。公司通知调我去盐城工作,我不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调岗应与本人协商,书面变更合同。本人不同意的话,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望领导见谅,并转告公司。”当天,南京XX公司向陈XX送达了书面的《调岗通知书》。2022年5月21日、5月22日,南京XX公司微信通知陈XX至XXX报到,并告知其旷工的后果。2022年5月24日,南京XX公司向陈XX发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陈XX:您已于2022年05月19日接到调岗通知书,要求您从XX健康路购物广场调整到XXX,考勤以XXX门店提供考勤为准。至今仍未按照通知书内容执行,期间公司通过名种途径通知你到岗并告知旷工的后果,但您本人仍旧无故不服从安排拒不到岗;此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视同你为连续旷工3天以上自动离职,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

法院判决结果:一、南京XX公司向陈XX支付加班工资6409.97元、年休假工资差额1271.40元、赔偿金43783.79元,合计51465.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二、驳回陈XX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京XX公司负担。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除在一二审中据理力争,争取到当事人合法权益外,也通过投诉的方式,公司将劳动者社保和公积金进行了补缴。

律师观点:在实践中,公司正常以调岗的方式为难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调岗后,又以旷工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应当遵守调岗目的的正当性,调岗程序的合法性和调岗结果的合理性三个原则。本案中,南京XX公司将陈XX的工作岗位从XX苏果超市调至盐城先锋岛XXX超市,明显增加了陈XX上班距离,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在南京XX公司调岗之前,双方也没有就岗位调整进行任何沟通,且相关人员已经将陈XX从业务微信群中予以移除;在双方就调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南京XX公司即以陈XX拒不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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