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1. 2017年12月31日,被告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房屋。
2. 2019年7月5日,原告C厨房公司与被告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C厨房公司,租期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C厨房公司支付租金590000元。
3. 2019年12月31日,因A公司不能按时向B公司交纳房租,B公司解除了与A公司的合同,并于2020年1月将涉案房屋出租给C厨房公司。
4. 2020年4月25日,C厨房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及还款计划》,解除原租赁合同,承诺退还410000元房租,第一笔20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退还,第二笔21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退还结清,如未能按时还款,愿按2%的利率承担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被告曹某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A公司股东)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
5. 2020年4月30日,曹某某向原告退还租金200000元。2021年7月31日,被告未按约退还剩余租金210000元。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曹某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2. 被告曹某某、王某某在合同解除及还款计划中是否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
3.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5404.77元,并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承担利息至利随本清之日止,有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三、法院认定
1. 原、被告签订《合同解除及还款计划》的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曹某某、王某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合同解除及还款计划》中未书面约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且原告法定代表人与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按照份额退还租金的口头约定,或可认为是原告对保证人曹某某的债务免除,故曹某某不应再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
3. 《合同解除及还款计划》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原告主张由被告按照年利率15.4%承担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酌定由被告按照年利率3.85%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四、判决结果
1、被告甘肃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甘肃C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租金210000元。
2、被告甘肃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日起以未退还租金2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3、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对被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4531元、保全费1597元,由被告甘肃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64元,被告王某某负担30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