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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未按约退还租金,C厨房公司诉至法院》

作者:时间:2024-07-3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0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1. 20171231日,被告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房屋。

2. 201975日,原告C厨房公司与被告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C厨房公司,租期自201991日至202131日,C厨房公司支付租金590000元。

3. 20191231日,因A公司不能按时向B公司交纳房租,B公司解除了与A公司的合同,并于20201月将涉案房屋出租给C厨房公司。

4. 2020425日,C厨房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及还款计划》,解除原租赁合同,承诺退还410000元房租,第一笔200000元于2020430日前退还,第二笔210000元于2020731日退还结清,如未能按时还款,愿按2%的利率承担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被告曹某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A公司股东)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

5. 2020430日,曹某某向原告退还租金200000元。2021731日,被告未按约退还剩余租金210000元。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曹某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2. 被告曹某某王某某在合同解除及还款计划中是否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

3.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5404.77元,并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承担利息至利随本清之日止,有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三、法院认定

 

1. 原、被告签订《合同解除及还款计划》的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曹某某王某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合同解除及还款计划》中未书面约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且原告法定代表人与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按照份额退还租金的口头约定,或可认为是原告对保证人曹某某的债务免除,故曹某某不应再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

3. 《合同解除及还款计划》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原告主张由被告按照年利率15.4%承担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酌定由被告按照年利率3.85%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四、判决结果

 

1、被告甘肃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甘肃C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租金210000元。

2、被告甘肃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日起以未退还租金2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3、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对被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4531元、保全费1597元,由被告甘肃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64元,被告王某某负担3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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