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某某,男,回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海燕,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A某某一审诉讼请求。
2. 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B某某承担。
· 一审法院是否违反程序合并审理不同法律关系。
· 收条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能认定以物抵债的存在。
· 货物价值的评估问题。
· A某某、B某某及段智卿合伙经营建材市场。
· 2016年签订解约协议,约定B某某返还A某某投资款。
· B某某出具欠条,后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部分款项。
· A某某出具收条,收到晨阳水漆居美易及居美净。
· 一审法院认定以物抵债并无不当,程序合法。
· A某某放弃对货物价值评估,且认可的市场价超过53000元。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A某某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A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中,A某某与B某某之间的退伙纠纷主要围绕以物抵债的认定及其价值评估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B某某以货物抵偿了部分退伙款项,且A某某放弃了对货物价值的评估。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指出A某某在二审中认可的市场价超过了53000元,因此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此案例体现了在合伙纠纷中,法院对以物抵债行为的认定及其价值评估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