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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退伙纠纷案:A某某与B某某的以物抵债争议及其法律判决》

作者:时间:2024-08-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5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某某,男,回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海燕,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A某某一审诉讼请求。

2. 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B某某承担。

争议焦点:

· 一审法院是否违反程序合并审理不同法律关系。

· 收条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能认定以物抵债的存在。

· 货物价值的评估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 A某某B某某及段智卿合伙经营建材市场。

· 2016年签订解约协议,约定B某某返还A某某投资款。

· B某某出具欠条,后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部分款项。

· A某某出具收条,收到晨阳水漆居美易及居美净。

二审法院认定:

· 一审法院认定以物抵债并无不当,程序合法。

· A某某放弃对货物价值评估,且认可的市场价超过53000元。

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A某某负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

· A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中,A某某B某某之间的退伙纠纷主要围绕以物抵债的认定及其价值评估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B某某以货物抵偿了部分退伙款项,且A某某放弃了对货物价值的评估。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指出A某某在二审中认可的市场价超过了53000元,因此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此案例体现了在合伙纠纷中,法院对以物抵债行为的认定及其价值评估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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