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原告:A某某,女,汉族,1986 年 7 月 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海燕,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B某某,男,汉族,1993 年 7 月 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案情简介:
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系朋友关系。2021 年 4 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双方达成口头协议。2021 年 4 月至 6 月间,原告A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农行收款码、甘肃银行付款码、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被告B某某支付款项或按照B某某的指示向第三方付款。
2021 年 9 月 9 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承认尚欠原告借款 234814 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此后,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未予偿还。
法院判决: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等证据,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34814 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 6303.13 元(自 2021 年 10 月 2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 计算,此后利随本清),亦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偿还借款本金 234814 元,利息 6303.13 元(自 2021 年 10 月 2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 计算,此后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 2458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B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被告B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