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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被检察院不起诉

作者:时间:2021-08-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8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马某,被不起诉人因涉嫌盗窃罪,20196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1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421,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取保侯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嫌盗窃罪,20204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马某以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工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6月份,被不起诉人先后三次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绿园南门公交站台、通灌南路“我家鲜生”精品超市乐购”超市门口进行盗窃

分述如下:

1.2019612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连云港市海州区绿园路苍梧绿园南门公交站台处,盗窃成功

2.20号左右的上午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我家鲜生”精品超市门口,再次盗窃

3.被不起诉人马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02-10号“E乐购”超市门口进行盗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已经全部退赔

被不起诉人马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州区

   律师意见:

盗窃案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被告人刚退休闲赋在家,爱占便宜心理经常到超市门口顺手牵手取走被害人买来的食材,因多次盗窃,被人发现报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及时委托本人作为辩护律师,从公安到检察院,积极沟通案件承办人,被告人一直担心被刑事处罚剥夺退休待遇,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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