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韩X欠付原告梁XX安装费55733元,被告于 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375.10元,如涉案工程至2025年2月9日无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5357.9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支付至原告6215581109010XXXXXX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X城南支行的账户。
二、如被告韩X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梁X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