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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庄XX故意伤害罪一案

作者:时间:2024-07-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0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庄XX如实供述其涉案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XX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本次故意伤害中,被告人庄XX造成被害人两处轻伤,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发引起,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庄XX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庄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均提出的被告人庄XX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基础病的辩解意见,经查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与被告人庄XX所具备的量刑情节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被告人庄XX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诉求的各项损失,本院作如下综合认定:1.医疗费。对于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92,554.06元有原告人提供的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原告人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40元/天x21天),原告人诉求的赔偿标准40元/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对于原告人主张的护理费2,100元(100元/天x21天),被告人庄XX当庭亦表示认可,故本院予以支持;4.营养费。原告人主张的营养费630元(30元/天x21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共计96,124.06元。考虑被害人杨XX对引发本案存在的的过错程度,被告人庄XX对民事赔偿以承担70%为宜,即人民币67,286.8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庄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28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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