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传媒”)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21年12月签订了《某某项目交付及礼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活动策划及执行服务。合同款项为91252元,后因疫情原因,活动延期举办。原告按约提供服务并经过被告验收,最终验收价格确定为90800元。然而,被告B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引发本案纠纷。同时,原告还主张被告C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于2023年5月10日由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彬和被告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莹到庭参与诉讼,而被告C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庭审中,双方就欠款本金、逾期利息起算点及C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传媒服务费908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关于C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公司财产混同,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C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B公司承担。
1. 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2. 证据收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如验收单、发票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依据。
3. 诉讼准备:在提起诉讼前,应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4. 出庭应诉: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出庭应诉,避免缺席导致的不利后果。
5. 连带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应严格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并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