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建设发展(某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州某项目雕塑、小品供货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出售三样货物(玻璃钢卡通小品、玻璃钢异形小品、不锈钢球组合)给原告。原告支付预付款后,被告交付了货物,但原告认为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退货退款。双方就退货退款及不锈钢球组合的处置产生争议,遂诉诸法院。
案件接报后,法院进行了初步调查,并立案受理。双方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提出退货退款请求,并主张违约金;被告则辩称货物符合合同要求,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并作出判决。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五日内返还原告某建设发展(某州)横林有限公司预付款25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对诉讼费用进行了分摊,由原告负担大部分,被告负担部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导致诉讼。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合同要求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此外,在发生争议时,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对于本案中涉及的不锈钢球组合等专门定制的货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退货退款的条件及责任承担方式,以减少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