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财政局就案涉补助资金的审批及发放程序合法合规,根据资料显示,案涉项目补助资金分三次发放完毕,分别是2011年5月23日发放补助资金40万元、2011年6月7日发放补助资金185000元及2011年8月8日发放补助资金115000元,三次共计发放补助资金70万元,且资金发放到原告开立的对公账户,原告经办负责人是被告一。某县财政局发放补助资金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过失。至于案涉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到合作社对公账户后,被告一如何使用该笔资金,系原告经营管理自主行为,与财政局无关。故某县财政局无需就案涉项目补助资金与被告庄农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一认可由其申领案涉项目补助资金,并由其将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使用,财政局已按照审批程序发放资金,不存在过失。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与被告一当面沟通可知,其作为合作社四个发起股东之一,时任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当时合作社公章遗失,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刻制合作社公章并备案,并由其申领案涉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于案涉项目建设使用,某县财政局按照程序审批及发放补助资金,不存在过失,且资金已经发放至合作社对公账户,至于后续资金如何被使用,系原告经营管理自主行为,与某县财政局无关。最终经一审二审某县财政局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