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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子某某

作者:时间:2024-02-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7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田律师代理的被不起诉人:子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子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7月14日由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裁判结果:
  经本院考察认为,被不起诉人子某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子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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