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代理的被告人马某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12月27日14时35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街查获被告人马某,在马某的上衣左侧内包里的钱包内查获用纸张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零包11个,用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1袋。经计量,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18克、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26克。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马某身上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实,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马某在古城区范围内多次向吸毒人员和某芬、龚某、董某、和万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23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和某某、刘某、王某、和国某在其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路××小区某室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蓝色华为手机一部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二三年六月十七日至二O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蓝色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3.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6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