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代理的原告:代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9000元(大写:叁万玖仟元整);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共计19,638.64元(壹万玖仟陆佰叁拾捌点陆肆元整),以上本金及利息共计:58638.64元(大写:伍万捌仟陆佰叁拾捌点陆肆元整)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代某某将借款交付被告张某,双方的借款合同即成立,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方借款后,被告张某作为债务人即负有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张某逾期未偿还借款39000元及利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因被告张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起诉,其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5%给付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的利息,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之规定,故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即2022年3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的4倍年利率14.8%分段计算:1、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8日的借款本金58000元的借款利息为2336.76元;2、被告于2022年7月9日还款9000元,借款本金49000元从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8月2日利息为483.47元;3、被告于2022年8月3日还款2000元,借款本金47000元从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4日的利息为19.32元;4、被告于2022年8月4日还款8000元,借款本金39000元从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1月4日的利息为2421.03元。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元,利息共计5260.58元。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裁判结果:
由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代某某借款本金39000元及支付利息5260.58元,合计人民币44260.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3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