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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张**等人与原审第三人甘**、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时间:2023-11-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3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查*、张**、查**因与被上诉人夏**、夏**、吴**、宋X、夏*文,原审第三人甘**、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15日进行了调查上诉人张**、查**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夏**、夏**、吴**、宋X、夏*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原审第三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经审理查明,云(2018)澜沧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的首付款系查**通过刀丽苹介绍向李XX支付;虽然购房合同及后续房贷是以万**名义签订,但房贷均系查*、张**、查**通过万**的账户进行按月归还;案涉房屋交付后,由查*、张**、查**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且关于为何借用万**名义购房而至今未变更产权登记,双方均进行了合理解释及说明,即:查*、张**、查**因故不能贷款,张**和万**为表姊妹关系,由万**出面为其贷款并由查*、张**、查**负责归还,现未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的原因系房贷还剩5年未还完。因此,查*、张**、查**与万**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也不存在虚构事实逃避债务的情形。查*、张**、查**为云(2018)澜沧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对该房屋享有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查*、张**、查**主张其对云(2018)澜沧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位于云南拉祛族自治县拉社广场回迁房2幢2单XX室房屋享有排除执行民事权益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子以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云(2018)澜沧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万**而非查*、张**、查**,且案涉房屋还涉及抵押权人的权益,因此,现阶段查*、张**、查**尚不具备直接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基础和条件。查*、张**、查**宜与抵押权人协商,在涂销抵押权后才能继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才能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本院对查*、张**、查**请求确认其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上诉请求不子支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
  、不得执行云(2018)澜沧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拉社广场回迁房2幢2单XX402室房屋;
  二、驳回查*、张**、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5元,由上诉人查*、张**、查**负担3598元,由被上诉人夏**、夏**、吴**、宋X、夏*文负担3597元。一审照二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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