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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

作者:时间:2024-10-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6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0602民初2710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均,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7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张某刘某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及利息

2.请求张某向刘某支付违约金

3.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刘某张某原系亲属关系。2022624日,张某承包的工程应发包发建设雷要,从刘某处购买设备,当日刘宏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标的物为;防爆球形摄像机4套、界安全报警系统1套、瑞斯康达千兆交换机4套、华为光模块8...合同价款:本合同全部标的物成交总价款为¥85,000;甲方在本合签订当日,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甲方部分合同款项¥45,000元,剩余合同款项¥40,000元,乙方应在20281日前支付给甲方;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如逾期付款,按剩余合同款项金额的每日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刘某与张完辉分别在甲、乙处签名、捺手印。现因剩余货款未予给付诉至本院张某当庭认可货物已收到,剩余货款未付的事实,并认可该买卖系与刘某的个人买卖行为,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2024831日前给付刘某货款20,000元,202412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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