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黑0602民初2710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均,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刘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张某向刘某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及利息
2.请求张某向刘某支付违约金
3.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张某原系亲属关系。2022年6月24日,张某承包的工程应发包发建设雷要,从刘某处购买设备,当日刘宏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标的物为;防爆球形摄像机4套、界安全报警系统1套、瑞斯康达千兆交换机4套、华为光模块8个...合同价款:本合同全部标的物成交总价款为¥85,000元;甲方在本合签订当日,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甲方部分合同款项¥45,000元,剩余合同款项¥40,000元,乙方应在202年8月1日前支付给甲方;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如逾期付款,按剩余合同款项金额的每日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刘某与张完辉分别在甲、乙处签名、捺手印。现因剩余货款未予给付诉至本院张某当庭认可货物已收到,剩余货款未付的事实,并认可该买卖系与刘某的个人买卖行为,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于2024年8月31日前给付刘某货款20,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