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均,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及被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 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女李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
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的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5月20日结婚,婚后于2022年7月4日育有一女李某1,婚夫妻感情一般,一直不融洽,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1(出生日期2022年7月4日)由王某真接抚养,并随王某共同生活,李某自2024年8月起,每月20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婚生女李某1抚养费2,000元,直至李某1十八周岁止;
三、李某自2024年8月起每半个月可以探望李某1一日!孩子由李某负责接送,接送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王某有协助义务;
四、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 1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