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郭某与已故丈夫罗某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院落。罗某去世后,其遗产包括与郭某共同拥有的房产。罗某与郭某育有两子一女,其中次子(已故)育有一女,即被告罗某1。原告郭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罗某的遗产,并确认各继承人的份额。
判决结果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
1. 郭某与罗某共有的宅院房屋,其中50%归郭某所有,剩余50%由各继承人继承。
2. 继承人郭某继承剩余部分的37%,其余三人均继承21%。
3.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被告按比例分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的分割方式和各继承人的份额确定。
· 遗产分割:法院认定,郭某与罗某的共同财产首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郭某作为配偶获得一半产权。
· 继承权确认:剩余的房产作为罗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由于次子先于罗某去世,其继承权由其女儿罗某1代位继承。
· 份额分配:法院考虑到郭某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较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