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绰号“迪迦”,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宝丰县石桥镇。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3年10月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茜茜,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绰号“小熊猫”,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宝丰县周庄镇。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3年10月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宝检未刑诉[20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迪迦、小熊猫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8月份,被告人迪迦与被告人小熊猫相互认识。2023年6月份,被告人迪迦联系被告人小熊猫让其介绍女孩到KTV从事有偿陪侍。2023年9月初,王某博(另案处理)联系杨某丹(女,时年14周岁)胡某靖(女,时年 14 周岁)到KTV 从事有偿陪侍并告知小熊猫,小熊猫联系李某京(女,时年15 周岁)到KTV从事有偿陪侍,小熊猫联系迪迦后,迪迦安排小熊猫与余(另案处理)对接,9月15 日小熊猫、王某博、余某林将胡某靖、杨某丹、李某京从宝丰县带至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在被告人迪迦安排下,被告人小熊猫、余某琳、李某兵(另案处理)组织胡某靖、杨某丹、李某京等人在摩卡 KTV、翡翠明珠 KTV、神话 KTV 从事有偿陪侍,谋取非法利益。其中,余某琳、李某兵在KTV内管理女孩,小熊猫、王某博照顾三名女孩生活起居。2023年10月2日被告人迪迦、小熊猫将胡某靖、杨某丹、李某京送回宝丰县,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迪迦、小熊猫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枫、王某博、焦某强、余某琳、李某兵、胡某靖、杨某丹、李某京、陶某龙、姚某、武某凡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截图、铁路乘客购票信息、情况说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迪迦、小熊猫组织未成年人在KTV内有偿陪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迪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小熊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迪迦、小熊猫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小熊猫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迪迦、赵某枫、王某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迪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小熊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迪迦、小熊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迪迦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迪迦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所得数额较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3.系初犯;4.系从犯;建议对迪迦适用缓刑。
被告人小熊猫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小熊猫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构成坦白;3.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4.系初犯;5.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6.愿意缴纳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迪迦从中获利 7000元,被告人小熊猫从中获利 750 元。
被告人小熊猫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博、赵、迪迦。
庭审后,被告人迪迦、小熊猫家属代为缴纳了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迪迦、小熊猫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迪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熊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迪迦、小熊猫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小熊猫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博、赵某枫、迪迦,其行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迪迦、小熊猫缴纳了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迪迦、小熊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迪迦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小熊猫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三、没收被告人迪迦违法所得人民币 7000 元,被告人小熊猫违法所得人民币 750 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