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黄某与陈某于2022年签订了《门店经营管理协议》,黄某委托陈某经营管理某火锅店。2023年,双方重新签订了协议,黄某支付了管理费用32000元。随后,黄某又支付了30000元用于门店升级改造。然而,陈某未按约定进行改造,且未能保证门店的正常运营,导致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黄某要求陈某退还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和门店改造追加投资款,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
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黄某技术服务费28000元、门店改造费用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解除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退还问题。
· 合同解除:法院认定,由于陈某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门店升级改造义务,且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合同解除有效。
· 费用退还:法院认为,由于合同已解除,且门店未进行升级改造,陈某应退还黄某支付的门店改造费用30000元。同时,考虑到陈某实际服务时间,应退还部分技术服务费28000元。
· 利息计算: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解除和费用退还问题。黄某的代理律师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成功证明了陈某的违约行为,并为黄某争取到了应得的退款及利息。本案的成功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