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个我亲自经办的超精彩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例,真的是一波三折,但最终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起始:
我的当事人A一脸愁容地找到我,他因为与B的民间借贷纠纷,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 0106 民初 180×× 号民事判决极度不满。他认为自己在这个案件中有诸多委屈,于是委托我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一刻,我感受到了他沉甸甸的信任。
一审迷雾:
当我深入研究一审卷宗时,发现了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问题——送达程序简直乱套了!A明明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清楚地写着收件人为C,还拒绝了电子送达,可一审法院寄开庭传票时,收件人竟莫名其妙地变成了A自己。更离谱的是,快递单上签收人的身份证号和A根本不匹配。再加上A二审时拿出的高铁车票等证据,明明白白地显示快递投递时他不在沈阳,而且他也发誓从未收到过开庭通知。这一审法院的操作,真的让人无语。
积极备战:
发现这些问题后,我迅速开启了战斗模式。一边收集A不在沈阳的铁证,高铁车票、住宿记录等一个都不放过,精心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另一边,我疯狂研究民事诉讼法,逐字逐句地分析相关规定,把上诉理由写得有理有据,就等着在二审庭审中详细论述。
法庭风云:
二审那天,庭审现场那气氛,紧张得就像拉满的弓弦。我代表A,条理清晰地向合议庭陈述一审送达程序的各种错误。我拿着法条,义正言辞地说:“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法院必须按当事人指定的来送达,不然就是无效送达。一审法院这么搞,剥夺了我当事人的辩论权,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判了,这绝对违反法定程序!”同时,针对B一审主张的借款数额,我们还甩出了重磅炸弹——A后来给B转账数万元的记录,这一下,案件事实变得扑朔迷离,必须得重新调查才行。
胜利曙光:
经过一番激烈的唇枪舌战,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合议庭认可了我们的上诉理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那一刻,所有的努力都没有白费,程序正义终于得到了维护!
经验感悟:
通过这个案子,想告诉大家程序正义在法律中的重要性。作为律师,我们必须像侦探一样,不放过任何细节,坚决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一次为正义而战,都是在为法治社会添砖加瓦。希望我的这次经历能给宝子们一些启示,也让更多人了解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以下是裁定原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4)辽 01 民终 1819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建军,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xx因与被上诉人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辽 0106 民初 18069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悦担任审判 长并主审,审判员张艳玲、王彦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 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xx主张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程序不合法。经查,杜xx在一审法院签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确认的邮寄送达收件人是高清,拒绝电子送达。而一审法院向杜xx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快递单上所写的收件人姓名并非高清,而是杜xx。邮寄传票的快递单上签收人书写的身份证号与杜xx本人 身份证号不一致。杜xx二审提交高铁车票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在上述快递投递时不在沈阳,杜xx自述并未在开庭前接到一审法院的开庭通知。现有卷宗材料不能证明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向杜xx合法送达了开庭通知,而杜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 一审法院予以缺席审判不妥。另,原审原告卞xx一审中按照借据和收据上所载的借款数额 152.6 万元主张还款。而二审中,杜xx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在出具借据和收据的日期之后,杜xx又向卞xx陆续转账数万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证据, 可能影响基本事实认定。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上述问题,案件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辽 0106 民初 18069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杜xx预缴 18534 元,应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高 悦
审 判 员 张 艳 玲
审 判 员 王 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韩
法 官 助 理 任
书 记 员 谢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