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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应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作者:时间:2024-02-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9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以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关心家庭、不照顾子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婆媳关系发生争吵,起诉之前已经分开居住,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等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对子女及财产债务等作出判决。

【主办律师评析】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应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再无和好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的情况很难取证,稍有不慎还有可能造成侵犯公民隐私的后果,例如,同居应当指长期稳定的居住,出轨则很难认定;再如被打了一巴掌,很难构成上述的暴力行为;并非所有的分居两年都能离婚,而是指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

在民法典出台前,很多人在二次起诉后仍不能离婚,民法典出台后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确定可以离婚的情形,但要记得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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