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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法院支持被告支付承包费和律师费

作者:时间:2024-11-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4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原告L与被告H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2月30日签署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满洞渠村西部的土地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2月1日至2026年12月1日,被告承包土地用于耕地、种植葵花、玉米。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550元,共计100,100元,流转费一年一付,每年2月30日前支付当年流转费的一半。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土地交由被告使用,被告未全额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承包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剩余的30,000元土地承包费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根据原、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约定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土地承包费,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已收回案涉土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付的土地承包费,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承包费。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应承担原告因解决争议所支出的律师费。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L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认定事实如下:L(甲方)与H(乙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1.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坐落在满洞渠村西部土地(具体亩数以实际测量为准)(东至荒地、西至荒地、南至荒地、北至荒地),一次性承包3年,从2023年2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耕地、种植葵花、玉米。2.转让范围包括附属设施有:车辆、周围设备、井房设施、水、电。3.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550元,共计100,100元。流转费一年一付,每年2月30日前支付当年流转费的一半,剩余一半 3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4.甲方因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给预防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全部损失30%的违约金。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总流转费的30%作为违约金:(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2)荒芜土地及未经允许破坏水里等基础设施的。5.因解决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3年2月5日,被告H支付原告L土地承包费 70.000 元。

上述事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账户明细对账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被告H对欠付土地承包费30,000元不持异议,故原告L诉请被告H给付承包费 30,000 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H辩称,由于原告L提供水井的水量未能满足其灌溉需求从而导致耕种的葵花减产,对其造成200,000元的损失并拒绝支付承包费。本案中,首先H在承包土地前对案涉水井实地察看后才签订合同,故H应当对水井的现状情况是知晓的。其次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L负责提供附属设施有井房设施、水、电等。L依约向H提供了上述附属设施,至于该水井中水量是否能否足额保证H所种植土地面积的供水,并不受L控制,且受到种植作物种类、天气等诸多因素影响。最后通常情况下农作物减产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农作物生长过程中田间管理、供水不足、施肥量不足等因素,均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而本案中H耕种的葵花是否减产以及如减产是否因供水不足所导致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故其仅以L提供的水井无法满足耕种土地需要导致葵花减产拒绝支付承包费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L主张律师费4,000元,协议约定因解决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等,现被告H拒绝支付承包费以致引发本案诉讼,L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予以证实,故被告H应当向原告L支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关于原告L主张违约金9.000元,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荒芜土地及未经允许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情况下需向甲方支付当年总流转费30%的违约金,而L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H出现上述合同约定的情形,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H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承包费30000元、律师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L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H负担362.5元,原告L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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