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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时间:2024-07-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0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翟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后相识,2012年6月25日在西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份,被告朱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至今。2012年,原告翟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后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是夫妻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的内在驱动力,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培养和呵护,彼此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离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规定了离婚的具体情形。本案中,原告翟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后相识,2012年6月25日在西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份,被告朱某外出打工后,便下落不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翟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翟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律师点评

这是我曾经参与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本案被告下落不明,双方之间分居已满两年,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综合本案证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对于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况,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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