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有限公司系化肥经销商,被告罗某某系化肥经销户,双方之间有化肥生意往来。被告购买了原告的化肥,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下欠48855元化肥款未支付。2013年6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化肥款柒万捌仟捌佰伍拾伍圆。《78855元》。以付叁万元。打有条。还下欠肆万捌仟捌佰伍拾伍圆。《48855元》。罗某某。2013.06.08号”。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给付。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罗某某购买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化肥后,应履行向原告及时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化肥款48855元未给付,是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化肥款4885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罗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某有限公司化肥款48855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我曾经参与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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