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9年3月入职四川某机械租赁公司,在2021年1月,陈某因醉驾被拘留3个月,后于2021年8月正式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该公司老板较讲义气,觉得陈某在公司工作多年,陈某离职后与该公司协商让公司为其继续缴纳社保,直至买满15年,社保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直至2023年8月,陈某以要领取失业保险为由,让该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中需写明系由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按其要求出具。随即,陈某就将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在2009年发生工伤时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总计26万元。劳动仲裁开庭前,该公司委托张路平律师处理该案,张律师对本案材料详细审阅后,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了与案件有关的背景情况,敏锐的发现该案仲裁时效有明显问题,事实上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与陈某提供的证据有明显出入,随即准备了诸如工资发放记录、与陈某聊天记录、陈某2021年8月后在外务工的证据等,在仲裁庭审中,以该案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抗辩,最终劳动仲裁驳回了陈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的好心行为可能为公司带来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公司的经营者务必要懂法,否则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