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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作者:时间:2024-09-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1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 原告A某某

· 被告B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甘肃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20 年 4 月 26 日,A某某B某某签订《房屋出售合同书》,约定B某某将其名下位于兰州市xxxx 室的房屋出售给A某某,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145.22 平方米,总价款 1030000 元。合同签订当日,A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B某某支付 1000000 元,B某某开具收条确认收到购房款 1030000 元。
2022 年 6 月 5 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22 年 10 月 1 日,A某某向案涉房屋的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出让金 78996.69 元;2023 年 3 月 16 日,A某某向兰州市税务局支付房屋买卖契税 7845.89 元。
2023 年 4 月 13 日,A某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为 136.21 平方米,与合同约定面积相差 9.01 平方米。

 

A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垫付的土地出让金 78996.69 元;

2.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垫付的买卖契税 7845.89 元;

3.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 63070 元;

4. 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4000 元;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B某某辩称,双方约定案涉房屋按套交易,实际支付 1015000 元,A某某支付后B某某交付了房屋钥匙等材料;A某某在兰州公证处办理公证时承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2022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土地出让金和买卖契税的承担问题,A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未提供原始载体核对,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且依照合同约定,应由A某某负担。关于案涉房屋面积差价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面积单价及总价与面积的乘积,且约定房屋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的实际测绘为准,说明双方约定的购房总价是房屋实测面积的对价,A某某主张退还房屋面积差价缺乏依据。关于律师费,B某某没有违约行为,A某某请求赔偿律师费损失没有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89 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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