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刘某某在当地某市场内经营一家化工类杂货店,在网上购买强力除垢剂、草酸复合剂,之后通过稀释出售,买家购买后用于清洗马桶等日常生活用途。在一次市场检查期间,刘某某所购买的除垢剂、复合剂被检测出含有盐酸成分,而盐酸作为国家管控的、可用于制毒的物品,被严禁私人买卖,因此,刘某某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本人自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了刘某某的主观认识及案发经过,之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阅卷,仔细查阅案件现有证据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一系列具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案件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后,通过多次与案件承办人沟通,终获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