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原告:青海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中国某甲医院
o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o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海燕(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被告于 2010 年开始合作,原告向被告供应医用耗材,包括指引导管、钢丝、球囊、压力泵、药物支架、指导引管、造影导丝、造影导管等。原告陆续发货,被告陆续付款,但截止到现在,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 2027384 元。2019 年和 2023 年 3 月,原、被告经过多次对账,被告认可该欠款金额。由于原告公司拟准备注销清算,清算债权债务时间有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时间发生于 2010 年至 2013 年,原告法定代表人于 2018 年 9 月刑满出狱,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时间之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其诉讼已超过时效,应予驳回。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青海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510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