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某某,男,汉族,1953年10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 被告一:甘肃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 法定代表人:李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海燕,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二:B某某,女,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B某某之子),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A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甘肃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和B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7.4533万元。
· 借款经过:2009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限1年。期满后,被告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本金为110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
· 还款情况:2018年9月3日,被告返还原告50万元,约定此50万元与原始100万元以同等利率计算本息,最后结算时相互抵减。
· 原告主张: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本息之和为287.4533万元。
· 审理过程: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 法院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记录的金额用途写明是分红,而非借款利息,不能据此认定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案件受理费:148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某某负担。
本案中,原告A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甘肃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案例提醒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应明确约定借贷关系,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