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A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海燕,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B某某、C某某
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C某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原告A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7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C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2016年,B某某因需缴纳工程押金,向A某某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据。
· 2017年12月14日,双方对账确认,B某某欠A某某107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4月归还,C某某作为保证人。
· B某某辩称,款项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押金,但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涉及工程押金。
· C某某辩称,自己不愿意签字,认为与自己无关。
·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B某某应偿还A某某借款本金1052635.62元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461978.08元,共计1514613.7元。
· 法院判决B某某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
· C某某因保证期间已过,免除保证责任。
·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体现了民间借贷中,即使款项用途发生变化,但只要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借款合同即生效。同时,法院对于利息的计算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